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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代理記賬公司:11月1日起,納稅信用管理措施有變化

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以下簡稱公告),推出4項優化納稅信用管理的措施,並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新措施的具體內容可以概括為兩增加,兩調整,這些措施將幫助納稅人積累信用資產,促進稅法遵從

兩增加

  • 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 增加納稅信用評價前指標複核機製,滿足納稅人合理需求

兩調整

  • 調整納稅信用起評分的適用規則

  • 調整D級評價保留2年的措施,適當放寬有關標準


新措施有哪些新變化?太原代理記賬公司逐條為您梳理
 1增加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出台背景: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作為獨立核算企業的一個部門,之前未作為獨立的納稅主體參與納稅信用評價隨著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範圍越來越廣,部分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需要獲得納稅信用評價級別的願望較強為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積極回應納稅人訴求,公告明確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評價方式:
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可通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納稅信用補評申請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納稅信用補評和複評事項的公告(2015年第46號)所附),自願參與納稅信用評價
為保持納稅信用評價的連續性,保障社會相關主體運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可靠性,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參與納稅信用評價後,在其存續期間將與其他正常參評企業一樣,適用納稅信用管理相關規定
2增加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複核機製
       為優化納稅服務舉措,在提供納稅信用評價結果複評的基礎上,公告增加了納稅信用指標評價情況的複核機製:
即在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發布前,納稅人對指標評價情況有異議的,可在評價年度次年3月份填寫納稅信用複評(核)申請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複核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將在4月份確定評價結果時一並審核調整,並按時發布評價結果和提供納稅人複核情況的自我查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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